当前位置: 首页 >> 观点
高高在上的“疏忽”,教师校内开车碾死学生,母亲穿着工作装崩溃-精选
来源:硬核Deeper     时间:2023-05-26 19:48:40

根据采访的视频得知,其实家属最悲愤的就是孩子被碾压第1次,虽然车辆停了一下,但是老师没有停车下来观察情况,而是继续往前开,所以又再次造成伤害。


【资料图】

学生们玩的纸飞机飞到了涉事老师车子的旁边,于是他家孩子就过去捡,车子启动后先是撞倒了孩子,之后前车轮从孩子的身上碾轧了过去,这时车子停顿了一下,从监控中可以看到刹车灯亮了。 而孩子这个时候是在前后轮之前的位置,随后车子又启动了,车子的后车轮从孩子的身上碾轧了过去,所以孩子并不是单纯的被撞到了,而是遭到了“二次辗轧”。

据武汉市汉阳区教育局发布情况通报:5月23日13时50分,我区弘桥小学月湖校区教师刘某在校内驾车将该校一年级学生谭某撞伤,后谭某送医抢救无效不幸离世。武汉市汉阳区教育局对谭某同学的不幸离世深感悲痛、深感自责。

“武汉市汉阳区教育局将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切实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同样的事故真的一定要上热搜才能正常判决吗?小学场地不是公路,一般来说是封闭管理,也就是社会车辆不能随便进出,那么这个案子就不是交通肇事罪,也构不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肇事司机是一名教师,当时在接同事去参加培训或活动,当事人是这么说的。而事故的源头是为了“超近”,去了本不该有车辆通过的区域,职务便利造成了这次夺命的事故,在处理现场,当事人一脸茫然,想必自己也想不到会发生这种事情。

因当时正处下午1:45——2:00的午休时刻,孩子们出来玩耍,结果遭遇了不幸。

目前通报是老师已经被刑拘,那么定性就肯定是刑事案件,个人估计是按照过失致人死亡来定罪的。

我翻阅了一下《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孩子的母亲闻讯赶来时,其与丈夫还穿着工作装,情绪崩溃之下,反复哭诉着“他把孩子的头压过去了”。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孩子的父亲因怒气攻心而踹了教师一脚,可这位已经处在崩溃情绪之下的母亲,竟然还在拉着丈夫,这一幕,揪心。辛苦工作,孩子在本应最安全的校园中遭此横祸,还恐惧丈夫失手打伤人,竟痛苦着拦着丈夫,守护着家庭,真的催泪。

而在这次案件的环节中,若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保险赔偿就很有可能脱钩,也就是说,主要赔偿责任由司机(涉事老师)来承担。而考虑到赔偿金额较大,可能教师未必能拿得出来,那么承担不了的部分,理论上负有管理责任的学校,教育局就应该是连带赔偿责任。

从客观角度来看,教师车辆普遍停放在学校内,这个在没办法增加停车位置的情况下,短时间很难解决。但是学校内车辆通行的管理确实应该核查,整改一下,比如专门道路,加设栏杆,人车分隔通行,专门的区域围蔽停放,当然具体还得看各个学校的情况。

但我觉得这次“意外”真的可以给校园安全打一次预防针了,现在家家都有车,车辆的饱和成为了‘代步’特权,请注意,我说的不是代步方式,而是代步特权,很多工作人员以职务便利,驾驶着汽车行驶在本不该出现的区域,这个区域就包括校园内。

而在这种高高在上的“特权”之下,汽车成为了未知凶器,饱和后的汽车,驾驶员的素质与安全意识被多种元素冲垮,有的因为技术本来就不行,有的因为‘习惯而自信’,还有的横行霸道惯了,而普通人的生命就这么在别人的越线错误中消逝。

愿孩子安息,愿孩子的父母能够坚强地面对现实,也愿汽车真的不要成为某些人的‘第二枪支’。我现在看到很多家长都制定了茫茫多的方案,例如不要给孩子穿戴鞋带的鞋子,不能穿纽扣的衣服,不能这样,不能那样,以应对现在毫无办法的种种安全危机,但平心而论,大多数这种与汽车相关的危机皆是驾驶员技术与素质的问题,当然还有高高在上的“权利”在作祟,在法律法规中,公民不能做的事情,有些人已经全然违背,包括那些本该神圣且做出榜样的职业。

标签:

广告

X 关闭

广告

X 关闭